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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年1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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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云南煤矿注册安全工程师协会。
第二条 云南煤矿注册安全工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云南省煤炭行业的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人员自愿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推动和发展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咨询服务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服务、监督、协调。本会遵照法律、法规维护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合法权益;为政府决策提供技术支持、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监督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质量、职业道德;依法对会员进行自律管理;协调协会内、外部关系;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依法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技术中心和登记管理机关云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地址:昆明市龙头街麦地村25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服务,在煤矿注册安全工程师、有关企事业单位和政府部门之间起到桥梁和纽带作用,其业务范围为:
(一)参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方面的调查研究,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安全技术的发展和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安全技术的发展进行决策咨询,煤矿安全科技开发研究,煤矿安全技术咨询服务;
(三)推进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信息交流工作;
(四)受有关部门的委托,进行煤矿安全技术项目论证、安全评价、安全评审、安全科技研发、安全现场核查、验收、安全专篇设施设计审查、应急预案评审等;
(五)为每个会员服务,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诉求,维护煤矿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合法权益;
(六)承办管理煤矿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考试培训认证;
(七)承办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须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业证》。
(五)单位会员须与本会事业有关,有一定数量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经营、中介等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关学术性群众团体。
第九条 本会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完成规定的后续教育、专业学习任务;
(七)自觉维护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名誉;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具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具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九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会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其行为损害本会及公共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二)审查本会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提出质询和建议,向登记管理机关、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和社会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的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费标准如下:
(一)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团体会员单位,会费16000元/年;
(二)理事团体会员单位,会费12000元/年;
(三)其他团体会员单位,会费8000元/年;
(四)个人会员,会费为100元/年;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6年9月3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